①深圳證監局年內第四次通報轄區內私募違規現象; ②算命、賣課、導流、利益輸送……違規亂象被寫進通報; ③為行業劃“紅線”,監管提出四項要求。
財聯社6月24日訊(記者 閆軍)算命、修訂家譜、自媒體賣課、為券商導流……私募基金違規亂象越來越“抽象”了。
繼此前通報“十層套嵌”后,深圳證監局披露了近期轄區內私募基金偏離或放棄主業主責的違規現象。
其中,有幾種典型案例引發市場關注: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然在自媒體“賣課”、或向券商、期貨公司推薦客戶獲取返傭;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市場上伙同其他機構進行利益輸送、收取大額顧問費、更有甚者,在管基金與高管自有資金進行“高買低賣”交易。此外,還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資、操縱市場以及開展場外配資等。
今年以來,深圳證監局分別就基金募集銷售、基金投資運作、從事無關業務等關鍵環節與領域出現的違規問題進行了通報。
“相關人員合規意識淡漠,為追求經濟利益主動偏離或者放棄主責主業,個別機構甚至淪為犯罪工具。”深圳證監局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加強對轄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運作的監管檢查力度,嚴肅問責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督導各私募機構聚焦投資主業,完善合規風控機制,不斷提升專業化和規范化運作水平。
賣課、算命、修訂家譜部分私募“不務正業”被通報
在此次典型問題通報中,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首當其沖。
其中,違規收取咨詢顧問費、融資服務費等問題是通報的重點,比如某股權類私募機構因增量業務不足,與某房地產企業簽署《承銷協議》,向多名自然人投資者推介該房企在偽金交所發行的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計劃,并收取150余萬元咨詢顧問費;還有私募證券機構為多家債券發行人提供咨詢服務,對接金融機構資金,協助促成債券成交,并收取咨詢費。
在“不務正業”行列中,賣課、掛靠基金從業資格證以及算命、修訂家譜等業務尤為離譜。
在通報中,某證券類私募機構管理費收入和業績報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極低,主要收入來自實控人通過自媒體銷售“投資課程”,以及以關聯方或公司名義向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推薦客戶獲取返傭。另有股權私募協助非公司員工獲取基金從業資格等。
深圳證監局在檢查中,還發現,某證券類私募機構與4家關聯公司混同辦公,辦公場所未懸掛該管理人招牌或者明顯標識,現場存在多名人員從事易經算命、知識付費、修訂家譜等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
利用私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
利益輸送是此次通報的重點,而債券方面的利益輸送則是重災區。
一是運作在管基金為他人指定的債券提供流動性支持。
某證券類私募機構投資經理與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資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債,后者向其支付相應報酬。另有某證券類私募機構與某債券發行人約定,以在管私募基金為該發行人發行的債券提供流動性支持,該管理人則通過關聯方收取高額資金成本。
二是資管賬戶與高管自有資金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某證券類私募機構募集外部資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顯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價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資金成立的私募基金賣出持有的債券,短期內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價格買回。
還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額“顧問費”。某股權類私募機構違反合同約定,以“融資顧問費”“投資顧問費”之名,自行或者通過關聯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額資金,且未向投資者披露。
此外,向投資標的收取咨詢服務費,但未納入基金財產的問題,同樣在通報披露中。某股權類私募機構與關聯方簽訂服務協議,約定為該關聯方發行的理財產品提供咨詢服務,并按照認購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咨詢服務費。該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認購上述理財產品,該管理人收取的咨詢服務費未納入基金財產。
利用管理人資質進行違法犯罪
私募管理人資質是為了規范,而不該成為利用這一資質進行違法犯罪的便利。深圳證監局通報了五類利用管理人資質進行違法犯罪的情形。
一是設立大量未備案有限合伙企業公開募集資金。某股權類私募機構體內僅存1只備案基金,但設立數十個未備案有限合伙企業公開募資,不僅募資規模巨大,還向投資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數眾多,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二是出借、出賣管理人資質,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供便利。轄區多家管理規模較小的私募機構,采用出讓實際控制權但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賣殼”方式,完全讓渡管理人運營管理權限,個別法定代表人還從受讓方處領取“代持費”,上述私募機構最終被犯罪分子用于參與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三是實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賬戶實施市場操縱。某證券類私募機構實控人及關聯方,控制該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證券賬戶,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開展場外配資。某證券類私募機構將在管私募基金作為非法配資活動的工具,將私募基金資產及證券賬戶出借給他人用于股票期貨交易,通過關聯方向賬戶借入方收取“保證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資者支付“保證金”和“利息”。
五是參與非法經營活動。某證券類私募機構通過某中介機構開發的具有分倉、下單、結算等功能的分倉軟件,在其他私募機構在管私募基金中開設虛擬“子賬戶”,將虛擬“子賬戶”中的股票借入用于日內回轉交易,或者再出借給下游券源使用方,并與相關方按約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為行業劃“紅線”,監管提出四項要求
對于上述私募亂象,深圳證監局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聚焦主責主業,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開展利益輸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監管也對轄區內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以下四點要求:
一是聚焦主營業務。各私募機構應當持續優化專業投資能力,提升公司財務可持續性和規范化水平,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開展與私募基金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拓展收入來源,有效防范沖突或無關業務風險向公司傳導。
二是加強合規內控。各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樹牢規范意識、責任意識,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健全利益沖突管控機制,加強關聯交易和從業人員投資的管控,杜絕利益輸送等損害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三是嚴防違法犯罪。各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突破守法誠信底線,利用管理人資質實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資、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通過出借管理人資質或者私募基金賬戶配合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是保證持續經營能力。各私募機構應加強資金、人員、系統等方面的投入,保證持續符合法規規定的持續經營條件。已無持續展業能力的私募機構,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自主注銷,不得參與“買殼”“賣殼”“炒殼”等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活動,嚴防成為非法金融活動載體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