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由2000萬元提高至1億元。 ②貨幣經紀公司可以為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可以依法合規向客戶提供數據信息服務。
財聯社6月20日訊(編輯 楊斌)時隔20年,金融監管總局于今日修訂發布《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財聯社第一時間征詢業內人士觀點,展開全面解讀。
防風險,促規范是主基調。《辦法》重點就“優化調整行政許可、適度延展經營業務范圍、細化業務經營規則、強化風險監管、加強經紀行為監管”等五大方面做出修訂。修訂后的《辦法》適應市場長期發展后的現狀,針對貨幣經紀公司已經普遍涉及的業務或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促進行業經營更合規。
目前國內共有6家貨幣經紀公司,現行《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發布于2005年。金融監管總局指出,貨幣經紀公司服務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加,在提高金融市場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經營發展中也存在一些風險問題。《辦法》修訂有利于進一步加強貨幣經紀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至1億,增加黃金交易撮合業務
修訂后的《辦法》共有八章63條,明確了貨幣經紀公司在設立、經營、治理、風控、監管等方面的細則。其中,本次《辦法》重點修訂的內容有五項:
一是優化調整行政許可事項。適度提高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抵御風險能力,夯實高質量發展基礎。優化出資人準入資質條件,精簡部分行政許可操作程序條款。
根據修訂的《辦法》,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的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在原先的試點管理辦法中,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
業內人士指出,適度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優化出資人資質條件,是為把好準入關口,保證行業經營質量。
二是適度延展經營業務范圍。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為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匯集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戶提供數據信息服務。
與試點辦法相比,貨幣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增加了為金融機構提供黃金市場交易撮合服務,明確貨幣經紀公司撮合金融機構之間的衍生品交易不包括權益類、商品類衍生品。另外,與現行相關規制銜接,貨幣經紀公司被明確可以向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提供數據服務。
業內人士介紹,事實上,當前貨幣經紀公司都有黃金報價服務,而為金融信息服務機構提供數據服務更是十分普遍。“修訂后的管理辦法納入經營范圍后,貨幣經紀公司開展相關業務顯得更規范,更有章可循。”
2023年9月,為進一步加強貨幣經紀業務自律管理,維護銀行間市場運行秩序,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從自律組織角度已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間市場貨幣經紀報價及數據展示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是細化業務經營規則。明確經紀業務品種的準入要求以及經紀服務對象范圍。強化業務全流程管理,明確盡職調查、交易確認、匿名撮合、留痕管理等業務環節的監管要求。規范服務收費管理,確保收費質價相符。
四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完善內部控制建設、關聯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堅持以風險為本,明確操作風險、合規風險、信息科技風險、數據安全管理、外包管理等監管要求。
加強對可疑交易等方面管理;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修訂的《辦法》與金融監管總局近年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制銜接,完善了關于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信息科技風險、數據安全管理、外包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結合貨幣經紀公司特點,更加注重數據安全管理。
五是加強經紀行為監管。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健全經紀人管理機制,加強對可疑交易、通訊工具、經紀業務場所、經紀人員檔案等管理,防范道德風險。明確經紀業務中的禁止性事項,防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以及擾亂市場秩序。
修訂的《辦法》增加“經紀人管理”專章,加強對經紀人員行為規范的管理。一方面健全經紀人管理機制,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建立對經紀人員的合規培訓、激勵約束、廉潔從業和監督問責等管理機制,確保經紀人員具有良好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另一方面防范經紀人道德風險,加強業務權限管理,明確禁止性事項。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辦法》修訂是依據市場發展現狀,針對原試點辦法中沒有,而當前貨幣經紀公司已經普遍涉及的業務或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修訂后的《辦法》對當前貨幣經紀公司的業務開展影響不大,但能促進相關業務更加合規。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修訂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堅守機構定位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總局將全面加強機構監管、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引領貨幣經紀公司堅守功能定位,促進提高金融市場交易質效,實現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