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明確程序化交易和高頻交易的定義,從事程序化交易不得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②施行前已經從事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的,應當自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報告管理章節的相關要求。
財聯社6月13日訊(記者 周曉雅)距離征求意見稿發布近5個月后,關于程序化交易者參與期貨市場的正式規定出爐。
今日,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并宣布自2025年10月9日起實施。
整體來看,《管理規定》共7章37條,強調對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的全過程監管。與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規定》主要是明確實施時間,增加對過渡期的要求。
具體來看,以下要點值得關注。
一是明確程序化交易和高頻交易的定義,從事程序化交易不得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明確程序化交易報告要求,交易者從事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報告有關信息,收到確認后方可從事程序化交易;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報告信息進行核查。
三是加強系統接入管理,要求期貨公司、交易者的技術系統應具備相關功能并進行測試,明確接入管理中的禁止性行為。
四是加強主機托管與席位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當公平分配相關技術資源。
五是明確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要求,要求期貨公司、交易者應當加強風險防控,期貨交易所應當做好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測監控。
六是明確監督管理安排,明確對相關主體的適用安排。
七是規定10月9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經從事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的,應當自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報告管理章節的相關要求。
證監會表示,征求意見期間,各方對《管理規定》的基本思路、整體框架和主要內容基本認可。后續,證監會將指導期貨交易所和期貨業協會制定出臺相關業務細則,做好《管理規定》落地相關工作。
6個月過渡期需達到報告管理要求
《管理規定》對程序化交易和高頻交易都給出了定議。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高頻交易,則是指具備以下一項或者多項特征的程序化交易:包括短時間內報單、撤單的筆數、頻率較高;日內報單、撤單的筆數較高;證監會認定的其他特征。具體標準由期貨交易所制定。
對于從事程序化交易的期貨公司客戶,《管理規定》首先提到事前、事中的管理,即報告管理制度。
具體來看,從事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期貨公司報告有關信息。同時,期貨公司應當進行相關核查,并向相關期貨交易所報告,并在收到反饋后向客戶確認。客戶則是收到確認后,方可從事程序化交易。
而對于非期貨公司會員等按照規定可以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則提到事前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并經其確認后,方可從事程序化交易。
前述交易者不得從事高頻交易。相關報告信息包括賬戶基本信息、交易和軟件信息、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而高頻交易者還應當報告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最高報撤單頻率、單日最高報撤 單筆數、服務器所在地、技術系統測試報告、應急方案、風險控制措施等信息。
事中環節,則是程序化交易者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程序化交易客戶報告的信息進行核查,并督促 客戶改正或拒絕繼續接受其開倉委托。
期貨交易所則重點核查高頻交易者報告的交易策略類型、最高報撤單頻率、單日最高報撤單筆數等信息,并就情況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值得留意的是,《管理規定》自10月9日起施行,對于施行前已經從事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的,應當自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前述報告管理的章節的相關要求。
主體責任壓實同時增加靈活性
期貨公司對從事程序化交易客戶的職責范圍,在多處被明確。
除了前述的報告管理環節,《管理規定》還提到在系統接入方面,期貨公司應當將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納入合規風控體系,建立健全接入測試、交易監測、異常處理、應急處置、退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機制。
不過,對于期貨公司客戶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管理規定》將此前的在接入期貨公司交易信息系統前“由期貨公司自行測試”,調整為“自行測試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測試。”
對于主機托管和席位管理,期貨公司也應當建立相關制度,保障交易公平,并按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程序化交易客戶使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程序化交易客戶使用交易席位的情況。
程序化交易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等制度,也是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的。《征求意見稿》還突出對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監控,明確首席風險官應當對期貨公司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監管力度加強
對于期貨交易所、中期協、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等各方的監督管理,《管理規定》也有所明確。
在交易過程中,期貨交易所進行實時監測監控,并對短時間報撤單成交比達到一定標準、短時間大筆連續或密集報單等四類可能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測監控。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除了對程序化交易進行監測監控,還對跨交易所跨市場程序化交易風險予以重點監測監控。
另外,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等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構成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構成操縱期貨市場、內幕交易,情節嚴重的,將分別按照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第一百五十條進行處罰。另外還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期貨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