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光纖產品發起反規避調查,以確保貿易救濟措施實施效果。 ②調查應國內光纖企業申請發起,是中國首例反規避調查,旨在規避對美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的反傾銷措施。 ③調查機關將依法開展調查,保障各利害關系方權利,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裁決。
財聯社3月4日訊,據商務部網站,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光纖產品發起反規避調查答記者問。
問:我們關注到商務部網站發布公告,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光纖產品發起反規避調查,可以介紹下相關情況嗎?
答:反規避調查旨在確保貿易救濟措施的實施效果。不少世貿組織成員都有反規避調查實踐。此次調查應國內光纖企業申請發起,是中國首例反規避調查。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顯示,美國出口商可能通過對華出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規避了中國對美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的反傾銷措施。調查機關收到申請后,依法對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申請符合反規避調查立案條件,決定發起調查。調查機關將依法開展調查,充分保障各利害關系方權利,并根據調查結果客觀公正作出裁決。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14號 公布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發起反規避調查
2025年2月10日,商務部收到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提交的關于對美國相關光纖產品發起反規避調查的申請書。申請人主張,美國光纖生產商及(或)出口商,以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規避對原產于美國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請求商務部對此進行反規避調查并采取反規避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書及相關證據進行了審查,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反規避調查立案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5年3月4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可能規避對原產于美國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進行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現行反傾銷措施
2011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1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53號公告,將美國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33.3%-78.2%。2023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16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對美國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康寧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37.9%
2. 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LLC) 33.3%
3.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78.2%
4.其他美國公司 78.2%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G.654.C光纖)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G.654.C光纖)
英文名稱:Certain Cut-off 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產品描述:相關截止波長位移單模光纖(G.654.C光纖)是G.654光纖或G.654單模光纖的子類。G.654.C光纖在1550nm窗口的典型值為: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4~0.20dB/km,色散系數不超過20ps/(nm×km)。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90011000。該稅則號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三、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規避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兜怯泤⒓诱{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 “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 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四、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五、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對立案及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六、調查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調查可以采取書面問卷、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等方式進行。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裁定并發布公告。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申請舉行聽證會。
七、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所提供的資料應當為規范中文,非中文資料應提交中文譯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譯文為準。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5年3月4日開始,調查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十、商務部聯系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一處
電話:0086-10-65198435、65198924
傳真:0086-10-65198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5年3月4日